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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农业工程学校章程

营口市农业工程学校章程

第一部分  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规条例,为充分体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方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全称为“营口市农业工程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

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铁东街

第四条  学校类别

营口市农业工程学校是隶属营口市教育局领导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

学校法人:学校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长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主动融入科教兴市主战略,坚持依托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和港口产业,主动服务地区经济的办学宗旨,以发展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不断推进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力和社会贡献力。

第六条  办学理念

学校为适应企业对人才的需要,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把学校发展主动纳入到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战略以及大格局之中,纳入到全球经济发展趋势、高新技术发展潮流、学科建设发展规律之中,纳入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资源迫切需求之中,纳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之中,坚持“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  办学模式和特色

依托沿海及港口产业,主动服务地区经济,以校企合作、联合办学为特色,培养满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高素质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办学层次和规模

学校以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面对社会技能培训为辅。

第九条  学校校训

“严谨、求实、团结、奋进”。

第十条  学校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

二、学校的组织与结构

  第十一条  党委的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纲领、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武装学校师生员工的头脑,带领师生员工努力创造和传播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要,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组织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在学校人才工作上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创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环境。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学校稳定。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组织讨论并确定学校的章程。

(九)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以及学籍管理工作。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拟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定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八)拟订学校章程,经党委组织讨论并确定后执行。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部分行政工作。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在一般情况,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校长、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吸收其他校级领导或中层领导参加。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工作的最高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校重大发展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工作要充分发挥教师民主管理作用,增强校务工作透明度。其他中层业务部门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科级单位为学校行政工作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履行行政职责,完成行政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通过学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项;

(二)讨论决定住房、医保等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等;

(四)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校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由校长负责行政科级领导干部聘任,在实行中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又体现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科级领导干部聘期1年。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实行任职时限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行政中层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由学校提出其任期内的工作目标,经校长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设机构的增设和撤销、人员编制的增减由校长领导下的办公室负责。人员经费实行依法治校、预算单列、定额拨付、总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实行依法治校。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行政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各部门要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

三、学校功能、教育模式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实行督教督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级督导组,负责监督检查全校日常教学活动,督教、督学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评选教学工作优秀部门、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要努力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学校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改。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审查、批准和扶植、支持学生建立有益于提高学生素质和创新思想、实践能力的各类社团活动。教师组织指导社团活动的情况,纳入教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和实训中心;开展校企合作,建设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三十五条 校图书馆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学校可以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资料室。

四、学 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在校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紧紧依托沿海和港口产业、主动服务地区经济、校企紧密结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

第三十八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关方面要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定,奖学金的发放要体现奖励先进的原则。奖学金的评定要公开、公正,根据学生的品学表现评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定给予处罚。

五、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在职教师提供进修机会,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忠诚于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应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诚实守信、尊重人权。教学和研究人员在享有充分学术自由空间的同时,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职工依法享有合同范围内的权益。被聘用的教职工在合同范围内,有义务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学等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六、资产、经营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以政府财政拨款和合理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经费相结合的方式,合法获取办学经费。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五十二条  学校预算体系分为日常经费预算、专项建设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应定期向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资金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各后勤服务实体逐步实行社会化。

七、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继续教育机构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学校对继续教育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共建实验实训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八、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